English

50元基本话费该不该交

1999-01-1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用户雷海强要北京市无线通信局免收基本通话费的诉讼请求日前被法院驳回了,此事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众多手机用户、电信企业、法律界人士对此均有不同看法。

雷海强(本案原告、手机用户、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除基本通话费外,不合理收费还很多。

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还是认为这50元的基本通话费不该收,而且无线局其它一些收费项目也不合理。

比如入网费2330元中含进岗费2000元,无线局称电信行业投资很大,收进岗费是为了补偿其前期投资和以后发展。但电信投资形成的资产财产权归属于无线局,用户无义务向其投资。再如无线局向我收取的复机手续费200元和补卡费280元,其实成本大大低于这个数额。此外,双向收费、以分钟计费而非以秒计费,我认为都是不合理的。

无线局:未多收用户一分钱,占用网络资源应当交费。

为准确确定用户(移动电话)的位置,移动通信系统须对每个用户进行频繁的位置登记工作,占用大量网络资源,即使在用户不通话的情况下,也依然占用网络资源,因此应收基本通话费。

1988年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发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公众移动电话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规定每月基本通话费为150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之后,邮电部〖1994〗281号文件中又将150元调整为50元。无线局只是执行规定,未多收该用户一分钱。

王小姐(手机用户):收费应该是透明的。

“既然每分钟都计取高昂通话费,每月还收什么基本通话费?要说是占用网络资源,可每年不是还交50元的频率占用费吗?”王小姐这样对记者说,“这实在令人费解。不过别人都这么交,自己也就跟着不细究了,其实很多收费都经不起琢磨。”这位用户强调说,收什么费收多少钱应该给个明确的说法,透明一些,让我们也心知肚明,坦然接受。

赵先生(消费者):该交的费用还得交,企业不做无利可图的生意。

买手机的人多了,怎么别人不上法院去告,我觉得这个手机用户有点无理取闹。既然邮电部有这个文件,企业遵照执行也没什么错,基本通话费都不收了,那还收什么,企业做生意总要有利可图,只要行为合法,不牟取暴利。该交的费用总得交,不让企业赚些钱,生意谁还去做?

其实问题不是交不交钱,而是交了钱,服务质量也好不到哪儿去。服务跟不上,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才是消费者最反感的,也是商家应该反省的。

刘俊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行政规章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条款内容模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电信部门的文件属行业内部的业务规章,只能对电信管理部门和下属机构产生约束力,但对消费者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商家须将此规定写进合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所知悉,但商家无权援引一个内容模糊、为消费者所不了解的规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此案中,收费规定如果未被写进入网协议,或者条款内容不清晰明确,造成合同一方理解不清或者双方对此理解不一致,有争议之处,则该规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商家称在执行规定,消费者也可视其为违约行为。

解释规范性文件时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法律同样应对弱者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手机用户当然也有权知道收费情况和服务内容,商家不能想收费就收费,根据什么收,费用包含哪些内容,应给消费者一个清楚合理的解释,消费者还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他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服务。

陆安行(北大法律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某些收费不合理缘于行业垄断,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手机用户要求无线局免收基本通话费一事的关键是,电信行业制订此收费项目本身是否合理。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或服务时总愿意物有所值,支出的每一笔钱都期望得到相应的回报。但电信行业还属于相对垄断,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消费者心里就比较敏感,怀疑一些收费不合理。电信部门应给用户一个明确的解释,对其自身也是树立良好形象的时机。

除手机基本通话费外,手机的双向收费、按分钟而非按秒计费、市话的月租金等等同样具有争议。为什么电信部门存在种种收费不合理,其实并不奇怪,这与其垄断地位有关。例如按分钟计费,从技术上讲,收费完全可以精确到秒,但商家没有这样做,对商家来说是利益最大化,却没有出于对消费者的考虑;对消费者来说,则是完全没有选择服务的余地。

法院驳回用户的诉讼请求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无线局是根据规定收费,但制订此规定又是否合理?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可以做出具有预见性的超前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法律界的努力方向。但目前在操作上还比较困难,说明我国立法上有些地方尚待改进。

但就此事来说,让包括电信行业在内的垄断更多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并采取切实行动,并不是靠消费者的个人呼吁和法律的裁定就能办得到,毕竟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只有在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之后,才能真正促使商家着手进行这项工作。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